4月15日,成都市纪委监委通报5起领导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。
1.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权籍管理处原副处长屈骁醉驾问题。2020年11月6日凌晨,屈骁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龙泉驿区某路段与绿化隔离带相撞,造成车辆受损,被交警查获,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。2021年3月4日,屈骁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2021年4月30日,屈骁受到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。
2.温江区政府原副区长景仁志醉驾问题。2020年11月8日凌晨,景仁志(非中共党员)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青羊区某路段被交警查获,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。2021年2月24日,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景仁志犯罪情节轻微,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。2021年9月29日,景仁志受到政务撤职处分,降为二级调研员。
3.郫都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原党组成员、成都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管委会经济产业部原副部长罗轶学醉驾问题。2021年3月5日晚,罗轶学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,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。2021年3月29日,郫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罗轶学犯罪情节轻微,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。2021年5月24日,罗轶学受到撤销党内职务、政务撤职处分,降为一级主任科员。 4.成华区统计局原党组书记丁照睿醉驾问题。2020年12月18日凌晨,丁照睿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成都高新区某路段被交警查获,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。2021年2月3日,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丁照睿犯罪情节轻微,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。2021年4月30日,丁照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、政务撤职处分,降为三级调研员。 5.邛崃市大同镇原党委委员、副镇长张建杰酒驾问题。2020年3月18日晚,张建杰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,经鉴定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2020年4月3日,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张建杰作出了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。2021年6月18日,张建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从以上5起领导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看,我市少数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纪法意识淡薄,对酒驾醉驾问题明知故犯,没有真正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,既有“自己人不会查自己人”的特权思想,更有“不太可能正好遇到”的侥幸心理,其根源是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、置若罔闻。“越规者,规必惩之;逾矩者,矩必匡之”,党纪国法是不可逾越的纪律红线,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。在党纪国法面前,公职人员的身份绝不是挡箭牌,领导干部的头衔更不是护身符,全市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要坚决引以为戒,更加心存敬畏、严守纪律规矩红线,带头安全文明驾驶,做严格遵规守纪的模范表率。
“三个必须”,做实做深以案促改、以案促建、以案促治
必须从政治上认清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。酒驾醉驾绝不仅仅是个人生活小节问题,更是作风问题、形象问题、纪法问题、为民宗旨问题,其行为既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,也严重威胁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;不仅给社会、家庭、个人带来严重危害,也必将受到法律、纪律的严厉惩处。酒驾醉驾行为的背后,有的还隐藏着一些隐形变异“四风”等问题,损害了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形象,败坏党风政风、社风民风,这绝不是个人小节小事。全市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从政治上看待酒驾醉驾问题,时刻保持自觉性、警惕性、纪律性,带头从思想上行动上对酒驾醉驾行为说“不”。 必须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严管严治的力度。全市各地各部门党委(党组)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、主体责任,强化日常教育管理监督,从严纠治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,以“零容忍”态度坚决遏制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生。要全覆盖、多层次、常态化开展普规普纪活动,不断增强全体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意识。要打好“预防针”,做到常提醒常监督,督促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绷紧纪律法律之弦,坚决纠正个别违纪违法者“就这么点路”“仅此一次”“怕什么、没事”等自我放任酒驾醉驾的认识偏差和错误思想,杜绝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。镇(街道)党委(党工委)要加强对基层党员遵守相关规纪法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教育。 必须坚持严查严处释放执纪越严的信号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(机构)要加强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,建立定期通报和协调沟通机制,及时掌握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反映和线索,确保不遮掩、不袒护、无遗漏。各单位要对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开展倒查回溯,逐一排查饮酒原因、饮酒场所、参与人员、费用来源等,挖掘背后隐藏的违规公款吃喝、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。始终保持高压查处态势,既要对当事人酒驾醉驾问题严肃处理,又要对说情打招呼者严肃查处。对酒驾醉驾问题隐瞒不报、压案不查、避重就轻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。要不断强化震慑警示,加大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力度,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警示教育,做实做深以案促改、以案促建、以案促治。 《通报》特别强调,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传达学习本通报并开展讨论,传达学习讨论情况于2022年5月6日前报至市纪委监委。
来源:清廉蓉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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